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何水
  訴訟代理人  李金池
  被   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廿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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