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何水
訴訟代理人 李金池
被 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廿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