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申請持用原告所簽發信用卡至原告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收到各該記帳
消費款繳款通知書後向原告清償,逾期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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