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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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六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出租猥褻之光碟片,供人觀覽,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光碟片捌拾玖片及燒錄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扣案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出租猥褻之錄影帶供人觀覽罪,其
公然陳列及散佈之行為應為出租供人觀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
出租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
續犯規定以一罪論。至扣案之猥褻光碟片八十九片及燒錄機一台,併依刑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