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隆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7,
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
欠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