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10號

原告 王躍佳

被告 郭育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1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育聖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躍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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