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7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涂松志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
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