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17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柒萬肆仟
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繳交上訴費用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