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0一五號、第二0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魏玉英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