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業經法院裁定減刑確定,另其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雖不符減刑條件,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與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