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
㈠釋明95年時部份債權銀行未參加金融機構共同協商之原因,並
列明未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並提供95年4月至95年12月止向上述未參加協商之債權銀行每月清償款項證明。
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姓名
、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最近兩年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暨證明文件,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㈢提供受扶養人 吳森瀧 (Z000000000)、 許金桃 (000000000)國稅局最新財產清單及2年內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