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本院97年6月20日裁定
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惟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自應失所附麗,亦一併駁回,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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