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一五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貳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二只,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罪嫌所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一五四號緩起訴處分書可按,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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