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0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仁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間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扣除原告所繳壹仟元後,尚欠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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