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二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上訴人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六被上訴人丁○○○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七十六之七號十樓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一二0七室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右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張淑貞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陳永昌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洪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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