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宏山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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