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50號
原   告  楊德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大城新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2029號裁定核
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原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8
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