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唐慧芬
李家鳳 李旺霖 李悅如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宏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