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江麗珠 被告 張江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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