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被告 陳慧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其訴之聲明第1項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4萬06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4331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914萬49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15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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