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黃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