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 黃靖凱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 陳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