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2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朱逸君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齊文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齊文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108,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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