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陸仲華陸蜀江 之繼承人

陸柏瑋 即陸蜀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發行公司」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發行公司」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7515386

569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7668336

33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