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9號
原   告  楊蕙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雯鳳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中
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手機及機車維修費等損害
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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