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44號
上訴人 邱靖娟
被上訴人 劉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