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請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7號

編號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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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弘松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4年2月5日

3萬2,379元

RA199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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