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原告 邱楚涵
被告 彭春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原告 邱楚涵
被告 彭春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