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原告 邱楚涵

被告 彭春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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