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宏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正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0年9月2日│41,975元│VC0000000││││司 楊德華 │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