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張光輝 聲請人 張光明 聲請人中 林清美 聲請人 吳張真美 聲請人 張郁美 聲請人 張李秋蓉 聲請人 張雅美 前列七人共同代理人 王松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穎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1至79ND-000300││300│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