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吳紹貴 即中信法律事務所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凱美塑膠機械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100年9月10日│54,000元│ZQ0000000││││限公司 陳秋寶 │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