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何賽英
梁明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羅秉成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 解泰
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被告 解泰和 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等提起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惠君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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