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95號原告 周學乾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李哲賢 律師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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