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40號聲請人 邱饒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邱饒內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3月20日│400000元│HB0000000││││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