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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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江凱斌
相 對 人  何為斌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損害賠償(101年度店簡調字第113號),以
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
卡、學生證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以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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