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呂孟松
被 告 鄭淯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淯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鄭淯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