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李秋燕
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增治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8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