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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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信池工程行即池運發
被 告 蔡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終止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前揭裁定業於同
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佐,原告迄
未補正本院前揭裁定命原告補正之事項,是原告逾期仍未補
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