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三號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大經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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