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九七五號
原告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猛 訴訟代理人 王盟仁 被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三井隆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承攬契約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七千一百零四元及返還履約保證金一百七十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元。惟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第二十四條已合意就承攬合約書相關訴訟之管轄法院定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此有承攬合約書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並無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顯失公平之情形,且被告已有上開管轄合意為由,就本院無管轄權一事提出抗辯,故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