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九五號
聲請人丙○○
己○○戊○○丁○○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乙○○
方仲軒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敏生
蔡淑珍
一、右聲請人請求拋棄其祖父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本院認有應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聲請人拋棄繼承之書面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
2、聲請人的印鑑證明。
3、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繼承之人 方瑄方元昱 的最新
4、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繼承之人方瑄、方元昱的書面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收受通知之證明)。
二、聲請人若未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右揭事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三、若仍有不明瞭處,得致電(00)0000000轉二三五二 蘇意嵐 法官助理詢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B書記官王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