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三五六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聲請費用應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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