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 洪世崇 律師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庭~B法官郭文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