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家救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怡如 律師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接案通知書一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應徵訴訟費用三千二百元,聲請人目前並無財產,為照顧五個月大之嬰孩 黃暉盛 而無法就業,有上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附卷可稽,確屬無資力之人,核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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