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之素行應增補「被告前因麻藥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易字第六0三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五年上易字
二四0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六
年五月八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執字第七三七七號執行完畢」外
,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