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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