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四八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肆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四台,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諭知。
三、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00年0月00日生效,被告
犯罪在該法修正之前,比較新舊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後
之規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七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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