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男廿
(原名 楊仁宏 )被告甲○○男右列被告甲○○因電信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靜芳法官連育群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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