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鎮宇 及被繼承人 李國敏 之全體繼承人等間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鎮宇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7,4
28元及利息未清償,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
4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李鎮宇
之相關資料後,查得相對人李鎮宇之被繼承人李國敏留有坐
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由相對人 鍾金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所有權登記。然相
對人李鎮宇未對被繼承人李國敏聲明拋棄繼承,自亦為被繼
承人李國敏之繼承人之一,現相對人李鎮宇於繼承開始後不
為繼承之登記,反而無償處分其取得之財產上權利,該無償
行為將使相對人李鎮宇陷於無資力狀態而有害及聲請人之債
權。是聲請人先行聲請調解,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8月
21日向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以101年螺資地字第38640號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由被繼承人李國敏之全體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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