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陳佳琳 被上訴人 謝瑩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3年9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南簡字第5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孫玉文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