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989、2111、2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世桓基於施用第二、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
6月12日晚上8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巷○弄○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105年6月14日晚上10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加食鹽水放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㈡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7月24日凌晨2
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加食鹽水放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㈢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7月28日凌晨2
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06年11月9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凌浚兼

更多裁判書